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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讲座】从圣训与教法的关系看为什么大伊玛目没有采用某些健全圣训

2016-01-24 侯赛因 译 艾资哈尔灯塔

【编者按语:在每周五主麻开办的艾大中国鲁瓦格经堂讲座,自去年102日第一讲以来,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并获得了国内外的众多伊斯兰学者和穆斯林大众的关注和支持。由于上几周,各类事务繁多,讲座内容没能及时整理并上传微信平台,引发不少的关切和问候。为此,鲁瓦格经堂借此文发布之机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祝福!求真主赐予我们大家“陶菲格”,让艾大鲁瓦格经堂能够坚持越办越好:的确,穆圣说“最好的功修就是持之以恒的工作!这一期我们整理出了由哈玛丹·沙福提(الشيخ حمد الله حافظ الصفتي长老主讲的“逊奈大众眼中的教法与圣训的关系”,考虑到篇幅太长,本期讲座将分期连载】

穆斯林都知道,每一项教法判律都是从经训明文中剖析而出。经训明文包括古兰和圣训。古兰的语句和含义源于真主,圣训的字句虽出自穆圣(愿主福安之)的口,但是其含义却源于真主。所以,古兰和圣训都是来自真主的启示。为此,经注学家将“真主降示你天经和智慧,并以你所不知道的(义理)教导你。”(2:151)中的“智慧”一词注解为“圣训”。

因此,有独立创制资质的法学家们,他们首先采纳古兰中的证据,其次是圣训中的证据,并从中剖析出相关教法律例。在穆圣时代,圣门弟子们有任何疑惑便直接咨询穆圣便可得到答案,但是穆圣之后,人们不再有从穆圣处直接获取相关教法判律的机会。

由此,伊斯兰的法学进入到第二个阶段,即对圣训的求证和核实阶段。在这个阶段需要考证所听闻的圣训是否源自穆圣;需要确定所听闻的圣训是如何自穆圣传述到被传述者的。也因此著名的哈乃斐学派的法学家萨拉赫赛在《法学原理》一书中说,原则上来说,每个信士都接纳圣训,但是问题在于某段圣训是如何传述而来。因为没有任何一位穆斯林去试图否定某段圣训,那么更何况那些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大家和伊玛目呢?!其实真正的问题在于,某段圣训是否确确实实是传述自穆圣?也以此,我们在伊斯兰法学书籍中发现,法学家们对是否采用某段圣训是存在分歧的。

或许会有人来对你说,我有一段在《布哈里圣训实录》中出现的健全圣训,但是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并未采用这段圣训。为什么艾布·哈尼法会放弃一段健全圣训,而采用其他圣训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这就涉及到伊斯兰法学家们,在是否采用某段圣训的问题上存在分歧的原因。这些原因如:

首先,这些具有独立创制资质的法学大家们,他们对圣训是否达到健全的标准是不一致的。这正如所有的圣训学家们,他们虽然就健全圣训必须满足的五项条件达成一致,但是他们对实现这五项条件的标准却不是一致的一样。就某段圣训是否是健全的圣训,法学家们和圣训学家们都要求这段圣训务必满足作为健全圣训必备的五项条件。

其中第一项条件便是该段圣训传述线索的连续性。但是在如何实现传述线索的连续性的问题上,伊玛目布哈里的条件是必须确定传述人与被传述人曾经相互见过面。但是,伊玛目穆斯林对实现圣训传述线索连续性的标准,却是规定双方仅需要处于同一时代便可视为圣训传述线索是连续的。

由此而可知,伊玛目穆斯林所收录的被视为健全圣训的那些圣训中,有些可能因为没有达到伊玛目布哈里所规定的实现连续传述的标准,而不被伊玛目布哈里视为传述线索是连续的,并由此而不被伊玛目布哈里视为健全圣训而加以收录和采用。

同样,伊玛目穆斯林同其他的圣训学家在如何实现传述的连续性的标准上,又同其他的圣训学家不同。这还仅仅是涉及圣训传述双方是否见面的问题上,更遑论其他各项条件(对这些条件的详细讲解,将会在讲座的后半部分中涉及——译者注)。但是,这并非就意味着我们就要按照伊玛目布哈里所规定的,实现健全圣训的标准来要求所有的圣训,从而把过半的圣训,以不符合该条件的为由而弃之不用吗?!答案当然是否定。

同样,那些具备独立创制资质的法学大家们,他们在传述线索是否实现连续性的问题上,根据他们的认知而有所不同的。这正如在圣训学上布哈里有着不同于穆斯林,穆斯林有着不同于艾布·达乌德,艾布·达乌德有着不同于伊本·哈巴尼,伊本·侯宰法的标准一样,他们之间各有不同的条件和标准。圣训学家们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正如伊斯兰法学大家们一样,也是各不相同的。

比如说一段尾缺的圣训(再传弟子跳过圣门弟子,直接自穆圣而传述的圣训)。这种尾缺圣训,圣训学家认为这类圣训不可作为依据。因此,按照圣训学家的说法,这类圣训不属于健全圣训的范围内。但是法学家们有自己的主张。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伊玛目马立克、伊玛目罕百里家都认为,这类尾缺的圣训,是可以作为法学依据的,并可以采用的。因为全体圣门弟子们都是公正可靠之人。而伊玛目沙菲仪在是否采用尾缺圣训的问题上,则采取了介于圣训学和法学家之间的立场,主张尾缺圣训是可以作为法学依据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尾缺圣训不得是非常虚弱的圣训,并归纳总结了四项取舍的标准,一一加以规范。

而上述事例还仅仅是涉及圣训是否健全的第一项条件,除此之外还有圣训传述人是否公正,圣训传述人的传述是否精准,圣训是否是怪异的圣训,圣训是否无任何的瑕疵等其他作为健全圣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具备独立创制资质的法学家们,对健全圣训的传述人必须是公正的条件是一致的,但是对如何实现传述人的公正性则有不同的标准。有人认为满足于外在的公正,有的认为公正务必要内外一致,有人认为仅仅只需要有一位圣训学的伊玛目认证其为公正的话,那这位圣训传述人便是公正的,而有的人认为,必须要两位伊玛目见证才算是公正等等。在这方面,可以看看圣训传述人评议学,便可知其中的分歧非常多,且极其繁琐。在这些所有的问题上,伊斯兰的先贤学者和圣训以及法学的伊玛目们,他们中许多人终其一生都在研究,辨析。但是在我们当下的时代,许多人仅仅看过几本小册子的书,便要来确定圣训传述的连续性,或者,仅仅看过伊本·哈杰尔的《تقريب التهذيب》便要确定圣训传述人是否公正,妄言说这其实是件非常容易之事。这些人,可以说,他们连圣训的门径都还没有找到。

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就曾经评价贾比尔·祖尔菲说,我没有看到任何人比这个人更能说谎的了。但是,另外有伊玛目苏尔班·哈贾吉评价说,贾比尔·祖尔菲这个人是诚实可靠之人,怀疑谁也不能怀疑他。而这两位伊玛目都同贾比尔生活在同一个时代,他们之间尚且存在分歧,更何况一千多年后想我们,想要来评判此人,并言辞凿凿地做出判定吗?这是不可能的。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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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赛因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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